综合出生证明
人生第一证——《出生医学证明》

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基本的四大权利是: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其中第七条规定:儿童出生后立即登记,并自出生起有获得姓名的权利、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我国《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文书。对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995年11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
  3. 上海市卫计委、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04〕40号)
  4. 上海市卫计委《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