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办理须知

一、申办条件: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凡在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助产机构处理的活产新生儿均可申请签发。

二、办理流程:

  1. 助产机构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向孕妇发放《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产妇及其家属仔细阅读并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定新生儿姓名,并由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2. 新生儿父母应在产妇出院前按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递交相关材料,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应对填写和递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签发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要补交的相关材料,待材料齐全,予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4. 领证者应当场核对《出生医学证明》记载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5. 办理地点:

凡在孕妇分娩的助产机构或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往助产机构处理的活产新生儿一般在本助产机构办理。

四、申请材料:

  1.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本人签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 对于未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
  5. 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6. 有特殊情形的,新生儿父母应提供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助产机构办理。

 

五、咨询热线:

上海卫生健康热线12320